我國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一、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稱為童工。根據《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禁止使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對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職工,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加班。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應雙方協商一致,或出現法定可解除情形。
三、如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用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至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四、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職工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扣除當月部分工資的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應發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且正常提供勞動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扣除工資不合理,勞動者與其產生爭議的,可至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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