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華在一家銷售公司上班。銷售德國生產的產品,2017年,公司組織了一次德國之行、參觀德國生產企業;但在出發之前要求每個員工簽署協議,完成這次公司學習之后,必須在公司工作滿2年,才能離職。不到2年離職,否則要賠償公司10萬元;請問,這樣的情況,合法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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